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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章程
 
 

(2020年11月26日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厦门市建筑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XIAME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XCIA。(下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厦门市从事建设活动的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及与本行业相关的生产销售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有关人士自愿结成的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活动地域为厦门市。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厦门市的中心任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作用;切实做好“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工作,全力促进我市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监管指导部门厦门市建设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以及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西路166号九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一)研究探讨建筑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以及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国内外市场,转变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推进建筑业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竞争能力;

     (四)根据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积极开展建设领域各类人才的教育培训,举办各种研讨会、座谈会,不断提升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为会员单位服务;

     (五)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进行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行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诉求,加大《厦门市建筑行业公约》的实施力度;

     (六)组织发展建筑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其他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业务活动;

     (七)发展同国内外同行业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加快信息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开展业务咨询服务,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规范,提高建筑行业的科技水平;

     (九)开展评奖、评优、评先和建筑业企业综合业绩排名工作;

     (十)承办政府部门、相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本会会员的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下列本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及有关人士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1.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

       2.具有与本行业相关的生产、销售、科研、设计、服务等企业及教育培训机构;

       3.具有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有关人士。

第九条  本会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缴交入会费;

   (四)颁发会员牌匾和纸质证书(个人会员只发纸质证书)。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具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本会章程;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缴交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牌匾和纸质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缴交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发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通过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单位数的三分之一;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和投票表决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产生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或注销各机构,并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九)决定理事单位和单位理事人选的变更;

    (十)提出协会终止动议;

    (十一)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信函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部分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十一)项的职权;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常务理事单位对本单位常务理事人选的更换;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信函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可兼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由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日常管理机构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其职权是: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三)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研究和讨论本会重大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报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

   (五)领导秘书处和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审核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

   (七)研究制定常务副会长工作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信函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二)落实会长办公会决议的各项工作,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年龄为男性不超过六十周岁,女性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五名,其中监事长一名,监事四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本会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及本会其他会议;

    (五)监督秘书处、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本会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各机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提出质询;

    (四)对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各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八条  本会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九条  本会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三分之二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二十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监事在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五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四十二条  本会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其他不适宜事项。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四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九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的会费收取办法,按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度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财务和税务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及时改进,制定可持续改进的预防措施。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协会具体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由秘书处制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秘书处执笔修订,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监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监管指导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监管指导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会章程经2020年11月26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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